危險廢物,是指那些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由環境保護部、國家發改委、公安部聯合發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從今年8月1日起施行。據了解,這是我國迄今為止發布的第三版危險廢物名錄,修改后的名錄更符合行業現狀與需要。
為進一步做好新舊名錄相關銜接工作,更快更好推進危險廢物產生情況變更、報備等相關工作,確保管理不脫節,開發區環保局近日啟動危險廢物產生情況變更報備工作。
這項工作包括兩方面:一是對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存在危險廢物類別、代碼變更或新增危險廢物的產生單位,要根據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填寫危險廢物產生情況變更表,報開發區環保局備案;二是實際產生危險廢物情況與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符的、無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他情形的產生單位,應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對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編制危險廢物核查報告;核查報告需技術評估或專家論證的,產生單位應當組織評估論證并將核查報告及評估意見等報環保部門備案。
根據安排,區內相關企業要按照以上兩條內容,在2017年1月15日前完成變更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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